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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务(院务)督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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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6 13:03:54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院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正风肃纪,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完善制度执行机制,促进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全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根据《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坚持监督纠错、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察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审务(院务)督察下列情况:

   (一)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一项”、省法院“三项规定”和中院“十项规定” 的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 深化正风肃纪, 纠正“四风” 突出问题、解决“六难三案”问题的情况;

   (五)遵守审判纪律、执行诉讼服务窗口工作纪律等有关规定情况;

   (六)执行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

   (七)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情况;

   (八)警车使用管理情况;

   (九)违规违纪信访举报情况;

   (十)院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三、督察方式

    督察工作由监察室负责,必要时可抽调院廉政监察员,对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日常与定期、专项与综合并使用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督察。

    四、督察运用

    督察结果以《审务督察》的形式每月予以通报,并与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经费和个人工作津贴挂钩。因部门或个人工作不达标、违反相关规定,由监察室进行通报,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减工作经费1000-5000元,并按目标考核办法扣减部门考评分;因工作成绩突出,部门受到通报表扬的,增加工作经费1000-5000元。凡个人违反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工作津贴50-100元;个人因工作不落实或工作不达标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一次扣工作津贴300-500元,并给予严肃处理。凡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五、督察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干警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带头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全体干警要自觉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定。督察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凡发现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领导小组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