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处分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凡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违背事实和法律,弄虚作假。凡隐瞒、伪造、损毁证据材料或私自办理案件、制作诉讼文书,以及篡改伪造和损毁庭审记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委会讨论记录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严禁耍特权,刁难群众。凡“吃、拿、卡、要”,“冷、硬、横、推”,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审限办案。凡未经批准全年超审限贷案件两件者,依法免去审判职务;为谋取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或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免去审判职务,调离审判岗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严禁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规定强制执行。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七、严禁违规介绍案件代理人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八、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拉赞助。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不开票据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下基层打麻将或参与赌博,以及在公务时间饮酒,带枪饮酒和酒后驾车,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严禁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和介绍当事人到亲属经营的餐饮、休闲、娱乐场所消费。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法院全体干警及工勤人员,院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