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漏案情、通风报信;
三、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四、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优惠;
五、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
六、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七、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的礼金、礼品;
八、严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依法免除法官职务、辞退或者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