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实施细则(试行)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7-06 14:17:37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法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法官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结合全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或参与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及其他关系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主动报告,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了解和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暗示为请托方给予关照;不得按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关系人意愿透露办案人员的家庭成员、住址及联系方式等私人信息,不得向办案人员送钱物、请吃或安排娱乐活动。

   第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或者法院退休人员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及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反映的涉案问题或材料,确需向承办法官或领导反映情况或递交材料的,应当申请填写《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进行说明,经领导和廉政监察员同意,由承办部门指派2名办案人员听取情况反映和签收案件材料,并将记录材料和登记表装入副卷存查。

   第五条 立案信访部门收到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送交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及其他关系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二)涉及已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转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法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第七条 中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基层法院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基层法院批转涉案材料。

   第八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附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十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一)办案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及其他关系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

    (二)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违反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的;

    (四)办案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监察部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应当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法院退休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