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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管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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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6 15:03:55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中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不断增强分管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牢固树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失责的意识,切实承担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中院实际,制定了本责任制规定。

   第二条 履行分管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分管领导要协助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既要抓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条 分管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和落实,一起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分管领导要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人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3)分管部门廉政勤政、为民办实事的情况;

   (4)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

   (5)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6)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分管领导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1)分管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2)分管部门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党纪或者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

   (3)分管部门连续两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

   (4)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中院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分管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