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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悬赏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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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10 10:49:00 打印 字号: |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悬赏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最高法院、省高院和达州中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为借助社会力量对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进一步治理执行难,提升执行效率,维护法律权威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达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有关案件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执行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依职权决定对本辖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法院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嫌疑的案件;

(五)被执行人能够电话联系,在本地生活,经执行法院通知后拒不领取法律文书或拒不提供真实地址的;

(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仍有高消费行为;

(七)其他可以申请悬赏执行的案件。

第四条 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应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录在案,明确悬赏执行的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等内容。

第五条 执行法院应在二日内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在三日内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由执行局长签发后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在三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送达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七日内,执行法院应当发出悬赏执行公告。悬赏执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住所地,被执行人照片截图;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案件相关情节;

(三)举报联系方式:执行法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悬赏金的比例、条件及支付方式。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执行法院应认真研究后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第七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在执行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执行公告,也可以在执行法院互联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悬赏执行公告费用。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其他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九条 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悬赏执行公告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执行法院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悬赏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因举报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悬赏金也可由申请执行人确定一个明确具体的金额。

执行法院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金数额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由执行法院从申请执行人可分配的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或由申请执行人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的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

部分申请执行人不放弃申请悬赏执行的,应当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第十三条 执行法院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执行法院办案经费支付,申请执行人不负担。

第十四条 二个或二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其同一财产线索,执行法院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由举报时间在前的举报人领取悬赏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比例奖励领取悬赏金。悬赏金的领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是真实的;

  (二)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或人民法院已掌握的;

  (三)财产线索不是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

(四)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

第十六条 执行法院设立专用的24小时举报电话、举报QQ号、举报信箱及举报网站,由专人负责进行举报接待和登记。举报人出于保密考虑,也可到执行法院要求有关领导或工作人员单独接待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对于举报的情况,执行人员最迟在接到举报信息后2日内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执行法院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后由专人保管,案件执结后作为保密档案归档保存。该登记册未经法院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九条 对符合领取悬赏金条件的举报人,执行法院应当在举报的财产处置变现后十五日内将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悬赏金的发放方式应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骗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y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