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本办法所指的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办法所指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本案无关的;
(五)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理由等;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三)由代理律师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领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
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发放调查令的,须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长签发。
第八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八)申领人或持令人领取调查令及回执的签名和日期。
第九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条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代理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一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完整。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第十四条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五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领调查令须知》
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
附件一: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领调查令须知
为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确保持令人正确使用调查令,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其实际履行能力,现根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就申领调查令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执行案件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2.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2)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3)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4)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3.下列情况不属于持调查令调查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与本案无关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或者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4.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持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须载明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理由以及申领人的身份情况等;
(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6.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代理律师及另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一人以上共同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进行。
7.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持令人须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完整并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8.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9.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附件二: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
( ) 执令字第 号
(接受调查人):
我院受理的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 (案由)一案,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关于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指定 (持令人)、 (持令人)前来你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你方应在核对持令人姓名、身份、单位并确认无误后,在指定期限内向持令人提供本令所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令
年 月 日
(院印)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 年 月 日)
(此联由接收受调查人存档)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
下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你方须于接到本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或者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手人鉴章。
1、
2、
3、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回执)
( ) 执令字第 号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 ) 执令字第 号调查令己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不能提供调查令所列的第 项、第 项证明材料,原因是:
经手人:(签章) 年 月 日
(接收调查人单位印章)
(此联由持令人交还本院附卷)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存根)
( ) 执令字第 号
申领人: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
接受调查人:
批准调查的事项:
1、
2、
3、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 年 月 日
填发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调查令或回执交还时的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