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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繁简分流快速执行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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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10 11:02:10 打印 字号: |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繁简分流快速执行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最高法院、省高院和达州中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治理执行难,提升执行效率,树立执行公信,结合达州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案件类型和结案方式及标的额等内容合理界定案件的繁简,将执行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

第二条 简易执行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能快速执结的案件;普通执行案件是指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处置被执行财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

简易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诉讼前或诉讼中已冻结银行存款且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或执行中已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扶养、抚养、工伤赔偿等涉民生且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四)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已冻结银行存款或有扣押在案现金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案件;

(五)办证过户、探视权等行为类执行案件;

(六)其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能快速执结的案件。

第三条 简易执行案件按照简易执行程序办理,办理周期为一个月。

第四条 在执行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办理的,转为普通执行程序办理。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2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第六条 立案前未冻结银行存款的,承办人应在案件受理后收到案件材料当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通过网络进行冻结、扣划。

第七条 执行前已冻结有银行存款的,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受理后2日内将银行存款扣划到人民法院账户。执行中冻结的银行存款,承办人应当在采取控制措施后2日内扣划至执行案款专用账户。

第八条 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通过公安专网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车辆、住宿、出入境证件信息。

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的,承办人应在发现后2日内采取控制措施。该案件转为普通执行程序进行财产处置。

第十条 执行案款到达执行专用账户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案款发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执行案款发放完毕当日,承办人应当办理结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y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