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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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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8-15 09:43:51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 ( 自然人 ) 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 ( 自然人 ) 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登记立案

    立案庭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认真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立案,立即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整。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 7 日内到指定银行收费处交款,并按照要求将交款票据交立案庭,否则将承担未交诉讼费用法律后果。

    四、法院出具收据

    当事人凭盖有农行收讫章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 ( 受理回单 ) 即时到立案庭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