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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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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8-15 11:15:52 打印 字号: | |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 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管辖问题的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 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当事人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的,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