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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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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8-15 14:15:41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审立案:

    (1)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法定期限的;

   (2)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3)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结案的;

   (4)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5)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7)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8)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