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三类。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所谓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官司,如合同、借款纠纷。下面为您提供一种速算公式:
财产数额 速算公式 财产数额 速算公式
1万元以下 5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 ×2.%5-200元
10万元至2O万元 ×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1.5%+1 30O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1%+3 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 ×0.9%+4 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 ×0.8%+6 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7%+11 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6%+21 800元 超过2.000万元 ×0.5%+41 800元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如收养、侵犯名誉权、姓名权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诉讼费;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
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行等,按规定应当交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两类:申请执行费和财产保全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执行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1 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申请执行费的速算方法如下:申请执行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万元以下 50元/件 0 超1万元至50万元 1.5% 100
超50万元至500万元 1% 2,400 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 0.5% 27,400
超过1 000万元 0.1% 67,400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
1千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1千至10万元 ×1%+20元
10万元至89.6万元 ×0.5%+520元 超过89.6万元的部分不交纳申请保全费
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当事人有新的在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
5、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规定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按受理费。
6、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7、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8、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