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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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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03 10:15:48 打印 字号: | |
  案例1

  被告人蒋才顺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严惩

  被告人蒋才顺,男, 1970年4月26日,汉族,无业。

  被告人许加成,男, 1974年4月2日,汉族,无业。

  被告人蒋清科,男, 1978年9月18日,汉族,务工。

  被告人张夏雏,男, 1981年4月13日,汉族,无业。

  被告人陈诗诗,男, 1987年10月1日,汉族,无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租住在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告人蒋才顺与同是四川省大竹县的被告人许加成共谋贩卖毒品,由蒋才顺在广东负责购买冰毒并运回大竹,许加成负责在大竹贩卖,蒋才顺另给许加成每公斤约1500元好处费。同年4月的一天,蒋才顺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从“阿杰”(身份不详)处购买了约10000克甲基苯丙胺。2015年5月10日左右,蒋才顺乘客车将其中约6000克毒品带回大竹县庙坝乡其家中。同月26日,蒋才顺再次回到大竹,拿出其中4000克毒品送到大竹县月华乡交给许加成贩卖。期间,许加成先后四次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张夏雏共4500克,并将收取的部分毒资款共16万元存入蒋才顺指定的银行帐户。张夏雏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了居住在大竹县的被告人陈诗诗500克,居住在四川省邻水县的被告人蒋清科4000克。

2015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蒋才顺驾车前往广东省惠州市与“阿杰”见面,在“阿杰”处购买了20000克甲基苯丙胺。随后蒋才顺将毒品藏于自己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的出租屋。同年6月16日,蒋才顺将其中的约10000克毒品放于其妻子吴春燕的行李箱,吴春燕于次日搭乘客车回到大竹县庙坝街道家中。6月18日,许加成到蒋才顺家中拿走毒品,乘出租车至大竹县庙坝街道附近时被警察抓获,当场从出租车的尾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袋共计10036克,经鉴定,含量为80.3%。随后,民警在许加成家中及门市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袋共计1090克,其中净重995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当天下午,被告人蒋才顺在其出租屋内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袋共计13488克,海洛因622.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1克,氯胺酮4.7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3%,海洛因含量分别为81.7%、30.9%。

  另查明,被告人陈诗诗自2014年以来,在大竹县竹阳镇多次向周厚超、蒲俊旭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19日,大竹县公安民警在陈诗诗出租房外伺机抓捕,被陈诗诗等人发现并安排人销毁毒品及贩、吸毒工具,后被抓获,当场查获没有来得及销毁掉的甲基苯丙胺10.27克及电子秤等贩、吸毒工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才顺、许加成、张夏雏、蒋清科、陈诗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其中,蒋才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1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1克、海洛因622.39克、氯胺酮4.74克,许加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5626克,蒋清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000克,张夏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50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8克,陈诗诗贩卖甲基苯丙胺500克。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才顺、许加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清科、张夏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蒋清科限制减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诗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才顺、许加成已被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案例2

  被告人朱占彪、钟镇芳、杨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千里姻缘一线牵,夫妻双双贩毒难相见

  被告人朱占彪,绰号“朱彪”,男,1978年4月23日,汉族,农民。

  被告人钟镇芳,绰号“九哥”,男,1973年11月6日,汉族,无业。

  被告人杨凤,绰号“凤姐”,女,1975年12月22日,土家族,农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凤1995年在广东省汕尾市务工时认识了被告人朱占彪,二人后结为夫妻。2016年2月25日,朱占彪、杨凤等人一同前往汕尾市探望生病的父亲,朱占彪决定从汕尾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回四川省开江县贩卖。到达汕尾市后,朱占彪叫杨凤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钟镇芳购买3公斤毒品。后因钟镇芳未及时交货,朱占彪即驾车先返回开江县。同年3月3日,杨凤从钟镇芳处购买了3公斤毒品,次日凌晨5时许,钟镇芳帮杨凤一同将毒品包装于一纸箱内,用塑料胶布封装后,钟镇芳驾车将杨凤送至高速公路路口处。3月5日凌晨,杨凤乘坐大巴车将毒品运至重庆梁平县,凌晨6时许,朱占彪与杨凤在开江县甘棠镇会合后,驾车回开江县,在行至讲治镇绕镇路路口时,发现了民警检查卡点,朱占彪遂加大马力高速冲过卡点逃窜,期间,朱占彪并指使杨凤将毒品抛出车外。二人逃窜约4公里左右被民警挡获。

  另查明,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朱占彪在其家中使用盐酸杜冷丁片剂、阿普唑仑片剂、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制造毒品。2015年至2016年间,朱占彪先后向吸毒人员胡尚礼、文阳贩卖毒品,被告人杨凤为其贩卖毒品提供帮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占彪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毒品,并伙同其妻被告人杨凤主动找卖家购买、运输毒品,朱占彪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杨凤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钟镇芳非法销售毒品,并帮助他人包装、藏匿、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朱占彪贩卖、运输毒品2229.28克,杨凤贩卖、运输毒品2190克,钟镇芳贩卖、运输毒品2180克。据此,以被告人朱占彪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镇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杨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被告人苏克林、刘春梅贩卖毒品案----毒贩流窜各乡镇,宾馆老板娘传递毒品被获刑

  被告人苏克林,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刘春梅,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宾馆老板。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苏克林刑满释放回到四川省宣汉县后,先后在宣汉县南坝镇、昆池镇、下八镇等地向李志江、王应华等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苏克林开始在宣汉县南坝镇“永顺宾馆”开房住宿,并在此贩卖毒品。因长期在该宾馆开房,苏克林与“永顺宾馆”老板娘即被告人刘春梅相识。同年11月28日,刘春梅在明知苏克林交其系毒品情况下,仍帮忙将9小包毒品转交给购买毒品的刘成胜、康正洪,并收取毒资1000元。2017年2月3日,被告人苏克林在宣汉县下八镇钢丝桥路口准备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克林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379.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克,被告人刘春梅帮助苏克林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9小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苏克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春梅帮助苏克林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系从犯。据此,判决被告人苏克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春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被告人邱桂彬、王山贩卖毒品案---小区保安电箱房藏毒,锒铛入狱被领刑

  被告人邱桂彬,曾用名邱双,绰号“猴子”,男,1978年1月15日,汉族,原物业公司保安。

  被告人王山,男,1968年3月1日,汉族,原物业公司保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桂彬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在四川省大竹县“学府上城”小区物业公司担任管理人员、保安。2017年10月底,同在该小区任保安的被告人王山应其前妻张华勤的要求,两次帮忙在邱桂彬处购买了共3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底,张华勤又联系王山欲购买毒品,王山遂联系已在达州市上班的邱桂彬。2017年11月30日,邱桂彬将在他人处购买的已分装成6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带回大竹县竹阳镇,分别藏匿于竹阳镇“学府上城”小区18号楼31楼、25楼、22楼、21楼、20楼、15楼的电箱房内(邱桂彬离职后仍有该号楼的电箱房钥匙)。当晚,邱桂彬安排王山到小区18号楼21楼电箱房内拿取其藏匿的20克毒品。次日,王山将毒品送至张华勤居住小区房屋时被抓获,搜出净重19.55克毒品。同日凌晨,公安民警在王山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邱桂彬抓获,并先后在“学府上城”小区18号楼的15楼、20楼、22楼、25楼、31楼的电箱房内分别搜出净重9.435克、9.310克、19.876克、19.878克、19.87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桂彬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2.92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山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被告人邱桂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4.5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桂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邱桂彬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山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邱桂彬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王山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桂彬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