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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院调研第2期
开江县人民法院关于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的5年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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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1-17 10:59:39 打印 字号: | |

一、关于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一)近五年审理案件数据统计。我院2013年至2018年7月受理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件11人,一审结案4件6人;其中,我院2013年未受理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014年未受理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015年未受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016年审结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件1人;2017年审结扶贫领域职务犯罪3件5人;2018年1-7月受理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1件5人,目前正在审理中。总体来说,我县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在五年来审结的职务犯罪中,占比相对较小,但应注意到2017年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呈陡增趋势,2018年仍可能再次爆发,必须及早预防打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

(二)近五年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判处情况。从2013年至2018年7月,我院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原则,依法对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开展审理。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刑罚0人,判处三年至十年1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0人。我院依照法律法规,注意均衡量刑,同时严格限制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缓刑适用。如我院审结的黄勇犯贪污罪案,黄勇系开江县民政局优抚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或重报退伍伤残军人名单,冒领退伍伤残军人抚恤金38万余元,该案在我县影响较大,由我院院长周永国亲自担任审判长,并邀请市检察院、县人大、县政协等数十名领导干部参与旁听,被告人黄勇虽有主动退清全部赃款,积极认罪悔罪等可依法酌情从轻的情节,我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社会影响,以贪污罪判处黄勇实刑,判处结果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近年来,我院以公开审理黄勇等贪贿案件为阵地,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警醒我县公职人员要自觉提高拒腐防变意识,有效遏制了我县职务犯罪的蔓延。

(三)关于对五年来缓免刑判处情况的梳理及原因分析。一是依法审理,严格限制缓刑适用。2013年以来,我院依法审理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0人。我院在审理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类案件时,严格限制了缓刑适用。二是依法适用财产刑。我院在审理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时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罚金刑,并把主动退赃、接受罚金、没收赃款作为法定从轻的情节,同时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三是经自查,不存在轻刑化的情况。我院五年来对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判处缓刑的原因,主要因系自首,案件金额较小,且全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等原因。如我院审理的张太海犯贪污罪一案,被告人张太海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优抚金1748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太海在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主动向开江县新宁镇纪委交代贪污优抚款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太海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清,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张太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是共同犯罪现象值得警惕。从审理案件情况分析, 我院2017年 、2018年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领域的共同犯罪人数分别为1件3人和1件5人,比往年有明显增加。应当注意到,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由于工作流程较多,涉及面广,存在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与村两委干部互相串通,这部分人虽职务不高,但处于扶贫资金管理环节“末梢”,对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了解得较透彻,且掌握着相当一部分国家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利用各自工作职责和便利条件,上下联手,协同作案。

(二)是作案手段呈隐蔽化、复杂化。随着司法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其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化、复杂化,线索发现难度较大。在如涉及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案件中,涉案人员一般采取虚报冒领方式,如虚报或重报名单,对补偿款或优抚金虚报冒领,线索发现难度较大。

(三)是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影响相对较坏。农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这些侵吞困难救济、建房补助、农村基建等款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涉及人员众多,影响极坏,极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三、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的案发原因

(一)是基层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本院所判处的大部分基层干部文化程度为初、高中毕业,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职务犯罪行为界定不清。这些基层干部往往不能正确看待手中权力,将中央和各级政府用于困难救济、建房补助、农村基建的扶贫专项资金当成自己谋私的契机,多抱着“人不知鬼不觉”心理,短时间没有被发现和查处,就产生侥幸心理,贪欲不断膨胀,明知违法违纪,也要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二)是扶贫领域相关政策宣传不充分。乡镇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宣传惠民扶贫开发救济政策工作中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村干部对于扶贫开发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群众无法准确知晓扶贫开发政策文件内容。以涉农补贴为例,农民除了知道领取方式外,对补贴款性质、发放对象、标准、时间、核定监督等程序都较模糊,而基层百姓的监督乏力,也间接导致了基层干部随意虚报、隐瞒扶贫领域涉农惠民补贴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扶贫领域监督制度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重立项、轻管理,不重视项目资金跟踪落实,审核把关也流于形式,对资金可能流失的情况未能做好安全防范预案。同时,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跟踪监督、跟踪问效不到位,在实践工作中往往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扶贫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所申报的项目上缺乏深入有效监督。

四、预防和打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对于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我们必须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土壤,构建起由司法机关、党委政府、村民群体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社会控制预防体系。

(一)均衡量刑,依法审理扶贫领域犯罪。对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注重案件质量,确保定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量刑,既考虑犯罪数额大小,同时根据犯罪动机、手段、损失、社会影响、退赃等情节,兼顾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实现量刑均衡。

(二)堵塞漏洞,及时发送司法建议。针对涉扶贫领域腐败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将司法建议作为审判职能延伸、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积极向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提出预防对策,并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促进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协同配合,构建打击扶贫领域犯罪体系。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之职能部门应加强配合,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做到既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又密切配合、精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四)健全机制,营造打击职务犯罪宣传氛围。一方面要完善监督机制、落实政务公开措施,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制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健全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把权力放进制度笼子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防范机制;另一方面,抓好扶贫领域犯罪案件审理同时,应积极利用庭审直播、公开审理、法官说法等宣传形式,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典型案例宣讲,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法律意识,并运用微信、微博、广播、电视、报刊等新旧媒体,宣传国家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相关法规,构建全社会共同预防和打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陈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