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类民事案件如潮水般涌入法院,民商事案件类型增多、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实现简案快审快结,民事速裁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司法审判形势而生,在现有的审判资源下成为应对大量的诉讼案件、有效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民事速裁程序 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民商事案件类型增多、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法院一直面临着巨大的审判压力。怎样在现有的审判资源下应对大量的诉讼案件和有效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提高审判效率,成为了司法审判需要重点研究的一个课题。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难案细审,民事速裁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司法审判形势而生,成为了司法审判实践中解决矛盾的重要举措。
民事速裁程序的探索已数十年,1999年至2018年最高院共颁布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改革纲要中逐步提出“要在条件成熟时扩大简易程序的审案范围”、“建立民事速裁程序制度”、“探索推行速裁庭”、“将速裁程序从民事案件扩展到刑事案件”。四个纲要从制度上逐步铺展民事速裁程序,使得其在全国法院迅速发展。2011年出台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速裁试点的意见,对各级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对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缓解了法院审判压力,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讼累,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探索,各地法院积累了丰富的速裁经验。但民事速裁程序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缺乏统一立法、速裁规则不统一等问题。为实现程序的简易化,民事速裁程序在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对诉讼程序更多掌控力的同时,也极有可能存在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的问题。因此,速裁程序在注重简易快捷裁判时需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注重速裁程序效率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多种理论界定,如袁秀挺学者认为的民事速裁程序是“对于事实明了、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且需要快速解决的案件,法院可适用简化诉讼程序快速裁判的审理方式”[[i]]。钱斌等人认为民事速裁程序是“针对无实体性异议的民商事案件,为了在法定范围内最大化的节省办案资源、简化审理程序,由专门性的速裁机构用最少的审判人员处理最多案件的诉讼程序”[[ii]]。以上两种概念界定的共同点都在于强调快审快结,注重效率,强调了速裁程序的特点和功能。前一种概念详细限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即事实明了、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后一概念比较注重专门化审理机构。笔者认为,在界定民事速裁程序时不仅需要考虑其适用范围,注重其效率和专门化,同时也需要考虑兼顾公平价值和为了实现的目的。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在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无争议的案件时,整合有限的司法人力、物力,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以期解决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等的问题。
二、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
从立法方面看,虽然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一些涉及速裁性质的规定和程序性的速裁内容,但比较系统明确的速裁机制还未建立起来,法律规定还满足不了现实需求。根据实际需要,基层法院实践探索速裁程序,制定适宜的速裁规则,指导开展速裁工作。从司法现状看,民事速裁程序的组织机构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专门的速裁审判庭和业务庭或立案庭中设置的速裁组;调解的方式始终贯穿速裁程序中,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多种调解方式合理运用,案件获得了更高的息诉率和服判率,缩短诉讼时间,减轻诉累,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速裁程序的启动主要有法院依职权、当事人自主选择、当事人选择和法院确定相结合的三种方式。下文中,将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渠县法院为对象浅谈民事速裁实践情况,为深入了解和研究基层法院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运行和实施提供参考。
(一)速裁程序运行的特点
据统计现阶段民事案件普遍存在民生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多、调解率高的特点,这些特点促使着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和发展。从试点推行民事速裁工作以来,民事速裁程序经历了逐步摸索的漫长过程。实践中,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繁简分流的手段,构建了简案快处机制,建立民事速裁程序工作制度,规范速裁程序。渠县法院主要根据法官人数少的现状,建立以立案庭法官和各法庭法官为中心的速裁团队,从案件类型和标的额方面,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划分,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案件、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在速裁程序启动的方式上,主要以法院确定适用和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如果当事人认为不适宜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可以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先由立案庭繁简分流员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分流出来交与速裁组法官,由速裁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判断筛选确定进入速裁程序。分流出来的速裁案件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送达,送达采用直接送达、微信送达、录音电话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各种简便快捷的方式。速裁法官在审判前和审判中根据案情的需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调解成功的,即刻送达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及时审理快速裁判。
(二)速裁程序运用的实效性
自推行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来,案件速裁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审结了大量的简易速裁案件。2018年,全院共适用简便程序速裁案件1918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59 %,审结期限平均在20天以内。其中调解结案819件,撤诉结案273件,判决结案702件,调撤率达56%。速裁程序的适用,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结案数和审判效率。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但也保留裁判权,不无谓拖延诉讼时间。速裁程序的进一步运用,案件的繁简分流办理,使得法院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司法产出,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法院整体工作协调分工,导向明确,让更多的法官从堆积如山的案海中释放出来,激发法官办案活力和效率,让法院积案越来越少。因为速裁程序的运作,法院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合理、快捷、高效的解决纠纷,民众能更好的感受到司法的便利,进而更信服法律,司法的公信力亦随之提高。
三、民事速裁程序运行原则
速裁程序在司法诉讼中发挥着应有价值,还应当遵循以下运行原则。(1)立案前先行调解的繁简分流。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首先征求当事人意见,引导其自愿选择或由法院委派诉外调解,实现对简单易调的案件进行快速审理。(2)协作运行,立案环节有效甄别分流。立案人员接受材料后及时了解案情并对证据进行甄别认定是否适合速裁程序,对适合速裁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选择速裁程序,并快速连接速裁组启动相关工作。将不适宜速裁的案件,兼顾专业化的审判原则,直接随机分流至承办难案的业务庭审理,实现以最快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各类民事案件。 (3)规范速裁案件操作程序。除当事人的合意约定外,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等各程序节点均应以最高法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证据规则为依据,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但在某些环节和审理上,应当尽量简化,更为简便快捷,如调解、开庭时间地点的灵活协商确定,庭审阶段可由法官依据案情需要对程序进行取舍,不必拘于传统的庭审调查、辩论、裁判过程;以及裁判文书的简化,针对速裁案件简单的特点,法律文书不需套用传统的模式,应尽量作简单叙述,不必展开说理,以利于提高效率。(4) 具备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与技巧。速裁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效果,与速裁法官自身的知识、技能与经验有着甚大影响,这就要求速裁法官能具备“全科医生”的技能,善于掌握各种纠纷的症结点, 从容面对案件的曲折性和延发性,能处理好各行各类的人的矛盾问题,真正起到简便、快速、彻底了结民事纠纷的速裁作用。
四、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的思考及建议
为了更加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结合现阶段民事速裁案件率不够高、调解率不理想的问题,对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提出如下思考建议:
(一)按标配置速裁人员
在速裁人员配置方面,法院可以根据各自速裁案件数量的实际情况来配置速裁法官,配备足够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只有人员充足,才能尽可能多的消化速裁案件,才能让本可以由速裁程序就能解决的案件尽可能少的进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中。除了在配足人员方面,同时更需要注意速裁人员的专业能力,注重素质培养。调解经验丰富、法律涵养深厚、做事认真负责等综合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速裁法官,才能又快又准的完成数量众多速裁案件,才能最大限度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发生虚假诉讼的情形。
(二)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应当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必要的应对性准备,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突发难以迅速应对的情况,既不利于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秩序,甚至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或者出现诉争的法律关系变为复杂,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或者举证期限不明确等诸方面原因,或者部分案件无法一次开庭审结,甚至必须转程序为合议庭审理,从而增加当事人诉累,降低审判效率。
(三)规范释明送达程序。由于速裁案件的大多数当事人不太熟悉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开展案件审判的基础性工作中,就应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说明诉讼权利,知晓答辩期限、举证权利以及寻求法律服务的权利,使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在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在文书送达上,应坚持及时性与合法性的结合,如以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则需固定好送达方式。不能只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去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客观上违背程序性问题,为案件的审判质量埋下隐患,导致少数案件审结后,当事人缠诉、申请再审或者上访的现象出现。
(四)建立诉讼费用激励机制
速裁程序如果只是时间上的缩短而没有其他实质利益,不能很好的激发当事人选择速裁的动力。诉讼费过高会降低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过低则可能导致出现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对速裁程序的收费,可以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进行一定程度的减收,根据速裁程序的结案方式等确定减收程度或对撤诉案件不予收费。
[[i]] 袁秀挺等.《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探索与完善——对上海市基层和中级法院实践的考察分析[J].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第48页》
[[ii]] 钱斌、李青春.《寻求公正和效率的平衡——民事速裁机制实践探索与本土化结构》[J].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