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执行”的由来
2016年9月,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召开,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要树立善意执行理念,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尽可能保全资产的市场价值,努力实现多方共赢[1]。”在我国执行环境复杂多变、执行阻力明显增强的形势下,“善意执行”理念的提出给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做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道路,同时,该理念的提出也给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带来了更好的保护,对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理念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势,是完善执行方式,有力破解执行难题,合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在办理民营企业执行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善意执行”的内涵,秉承“善意执行”的精神,才能合理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善意执行”的内涵
“善意”即善良的心意,好意。最早出自《孔丛子.抗志》:“费子扬谓子思曰:‘吾念周氏将灭,泣涕不可禁也。’子思曰:‘然,此亦子之善意也[2]。’”“善意”多用来形容人。用“善意”形容执行,意在强调执行人员心怀善意,执行方式合法合理,执行结果皆大欢喜。“善意执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理想状态,是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双赢、秩序价值和个人自由价值高度融合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3]。它要求在执行工作中秉持善良好意,用正当、合理、科学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善良”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既保障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达到双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三、社会转型期民营企业面临的法治困境
(一)执法扰企
1998年10月,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四川王氏酒业有限公司一案,王氏酒业所生产的“川酒王”系列的外观设计和产地产家都有明显的标明,并且设计有自己的风格,产地真实有效。“川酒王”的包装礼盒上有七个字:特具五粮液风格,这一做法只是商家的一种宣传的口号与促销的手段,在事实上并没有造成侵犯“五粮液”商标权的事实。但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却认为他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在毫无证据且没有听证的情况下直接对其罚款5万元,没收销毁了其3千多件礼盒,并责令其清理换回已卖出的礼盒。该执法扰企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对其伤害可见一斑。这种恣意向企业“伸手”的做法无异于给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浇了一瓢凉水,给正常的营商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认定虚假宣传仅凭主观臆断不依据客观事实,这种行政作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会给民营企业带来困扰。
河南省某市工商局与某市康复医院一案,发生于该市“打假保健康行动”期间。该局执法人员假借打假的名义,非法闯入康复医院进行暴力“执法”。执法人员看到制剂室的门上锁无法进入,便直接将门砸开,拆走墙上的《制剂许可证》和室内的空调。其库内的生产设备和其他的生产成品也被强制没收,之后,执法人员封门换锁,美其名曰“行政处罚”。此案中,该市工商局超越职权,非法查扣,并在法定期限内一直不作任何处理,将该康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打乱,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后该“打假行为”更是被媒体夸大报道,严重影响了该康复医院的声誉,导致该院的经济效益直线下降,造成经济损失约60多万元。行政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让每个市场主体充满干事创业的热情,在有序的营商氛围下百花齐放百鸟争鸣,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执法扰企不但无法实现这种目的,反而会让一个个充满激情的创业者对毫无征兆的处罚望而却步,让一个个奋斗多年小有所成的企业家的心血付之东流。
(二)乱执行
行政机关执法扰企的危害尚且如此,做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在对民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谨慎、合理、合法。姚某与某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因为某书店向姚某借款2500万元到期未还,法院判决某书店偿还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不到4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书店没有按照判决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法院依申请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但是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将某书店所有的6套房产全部查封。据某书店委托的机构评估显示,这6套房产的价值已超过8000万元,而某书店应偿还的金额只有4000余万元,远远超过了执行标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是否超额查封,而某书店单方委托的评估效力还未认可,下一步法院亦应马上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认定。但毫无疑问,如果法院一旦超额查封,便会使被执行人的资产额度受到影响,使得资产无法良性运营,轻则投资掣肘,重则坏其根本。另外,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遵循正当的程序,或者没有以合理的方式运用执行手段,不仅会加大司法成本,更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审判执行工作追求的是公正、效率,在最快的时间实现案结事了,而诸如超额查封等的执行错误,却与此背道而驰。执行错误给民营企业带来的伤害不可估量。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大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一步奋斗成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行业主体,他们的成功得来不易。如果一个珍惜成功来之不易的民营企业家仅仅因为法院的一个错误的执行行为,让自己企业的资金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因为自己的一个失信行为,就永远纳入了被失信执行人名单无法更改,那对他们的创业热情和市场的稳定将会是一个严重的打击。执行错误对市场的稳定影响甚深,树立正确的执行观念,采取合理的执行行为,是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道路。
四、“善意执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
近年来,法院通过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多种惩戒方式,形成了多手段惩戒企业失信被执行人机制,大力促进了破解执行难工作。通过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但包括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在内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权益,亦不能随意的践踏,也应该得到合法合理的保障。目前在执行过程中,重惩戒而忽视被执行人的权益保障的现象屡屡发生。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增加了那些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企业被执行人失信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给予了一定的打击,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稳定,但这种机制的效果必须建立在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的实现[5]。民营企业一旦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便会被法院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这将对民营企业的信用名誉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名誉上的影响使其社会评价大大降低,最终会导致其日常的生产被限制、交易被拒绝,从而导致其经营之路处处受排斥、越走越窄,更有甚者会使其一败涂地。对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更严重的是:在政府扶持项目上会给予一定的限制、在某些项目的审批中会酌情考虑是否已被纳入失信名单、在企业贷款时可能会因为以前的失信行为而无法通过、在进入某些市场时可能会因为失信而被禁止、在企业资质的认可与否时会考虑是否失信……另外,对于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也将受到影响。如果一家名营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将不得实施高消费和非生活必须的消费,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生活带来影响。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限度需要在法益衡量原则作为前提下引入该当性判断和比例原则, 即为保护某种法益而侵害另一法益时, 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6]。”法院对民营企业的这种信用惩戒方式,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想要及时的消除失信曝光的不良社会影响,寻求更好发展的民营企业,如果其意识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确有悔改之意,则必须及时的调整惩戒措施,适时的删除其失信数据,使其重归正常的生产经营。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即失信的民营企业对于其失信数据的处分权, 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请求法院和其他拥有其失信数据的主体删除其失信数据的权利[7]。2019年2月1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明确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主要目的就在于给那些已被纳入失信名单,但确有悔改之意,想要寻求“改过自新”机会的企业一个“重来”的契机,以此减少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优化营商环境。另外,对于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上也应有所统一。如果同一个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在不同的地方被公开的信息是不一样的,甚至将不该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那么该民营企业则应有权利要求法院及时消除影响,这也是“被遗忘权”的重要内容。如果法院简单粗暴的将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地址、商业机密等信息曝光于社会各个角落,那么该企业将沦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落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即使想要修复自己的信用也无力挽回,民营企业将从此衰败下去,地方经济也会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合理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是“善意执行”的应有之意,也是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查封、扣押、冻结
2018年11月10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必须杜绝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坚决防止和打击执法扰企现象。意见还要求: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期用更加合理的方式减少民营企业不必要的负担,使其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害。对于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则应严格区分其财产属于涉案财产还是非涉案财产,对于合法的财产,坚决避免与涉案财产混同,从而导致将合法财产一并处理,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另外,案件结束以后依法必须及时解封解冻的财产,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解封解冻。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家在涉案犯罪后被不当扩大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现象时有发生。严格区分、科学界定涉案财物,是保障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财产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则必须符合两点:一方面,被采取上述措施的财产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即该财产与本案必须具有统一性,与本案无关的财产一律不得采取上述措施;另一方面,被采取上述措施的财产必须符合查封、扣押、冻结目的,即根据法律和现实的需要,不得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只有对涉案财物进行严格统一的界定与区分,才能确定需要采取此措施的对象,避免因错查错扣导致非本案涉案财物损失严重,陷入无法挽回、无法补救的境地。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 经过查证确实与本案无关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需要在三日内解除, 并予以退还。一旦解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应及时将财物退还权益所有人,杜绝“一扣到底”,避免因时间耽搁或相互推诿而造成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8]。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程序和方式,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深入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才能更好的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三)慎用“执转破”
“执转破”,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执转破”,可以消化僵尸企业,对化解执行不能积案,有效解决执行难,优化民营企业市场资源配置,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执转破”的实践中困难重重,另外,“执转破”在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是一种非常态的机制,本质上并不属于市场化破产[9]。如果有些民营企业通过重整能够使其经营状况改善,成功“复苏”,却被迫的经过“执转破”程序被宣告破产,那么民营企业家辛辛苦苦付出的心血便白白浪费,民营企业的活力便不复存在。慎用“执转破”,尽量引导民营企业改进重整,激发其活力,能不破产的尽量不破产。同时,在执行民营企业案件中,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善良”民营企业被执行人是困难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理念, 应适当地给予民营企业人文关怀,对其合法权益要尽最大的努力给予尊重和保障,而不能一味强行,粗暴的扼杀其成长。当民营企业身处绝境时,不妨设身处地的去想想民营企业家的不易;当民营企业面临破产时,不妨静下心来仔细听听企业的意见和心声,主动考虑当事人的感受, 认真分析更好的解决办法,以期用更加便民利民的举措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出于人道主义和其他考量,合法的给一些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以帮助,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救济,使其迸发出更强的生机,以鼓励更多的人干事创业,从而营造一片更加翠绿的民营企业森林,为地方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坚持“善意执行”原则,慎用“执转破”,是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四)反消极执行
“善意执行”并不是消极执行。“善意执行”是一种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的执行理念。而消极执行是法院消极推诿,久拖不执的不作为。消极执行往往伴随的是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更有甚者,可能与某些法官司法不廉的行为挂钩。这种消极不作为的执行行为,与本文所讲的“善意执行”相去甚远。提倡“善意执行”,即反对“消极执行”。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需积极的遵循“善意执行”原则,另一方面需严格把握“善意执行”与“消极执行”的区别,杜绝消极执行。因此,强化执行监督机制,建立执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制[10],充分利用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于做好执行工作,更好的运用“善意执行”指导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善意执行”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必不可少。
[1] 李阳:《孟建柱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强调 主动作为综合治理全力解决执行难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制尊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30日
[2] 《百科》
[3] 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善意执行》.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
[4] 中国裁判文书网
[5]李继:《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路径选择——基于执行行为正当性的探讨》
[6]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7] 梁子琦:《“老赖”的“被遗忘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改革思路》
[8] 冯建新:《刑事诉讼视野下民营企业家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
[9] 廖丽环:《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执行转破产机制:基于法理视角的反思》
[10] 常保军:《浅谈消极执行行为的成因及解决对策》.河南法制报.2018.1.8第0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