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30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了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10月29日,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二、问题思考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作出判决后,原上诉人再次提起上诉,是否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三、两种观点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除依法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外,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当事人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经笔者查阅资料或访问调查发现,对该种情况,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原上诉人不需再次预交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第二种观点,原上诉人需再次预交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持第一种观点者的理由,案件发回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仍认为第一审裁判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而作出撤销一审裁判结果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发回重审意味着第一审裁判存在问题或者不当,要求纠正,对错误或者不当裁判的纠正,原审法院不能再次预收案件受理费。重审且未再次预交案件受理费,则原上诉人再次提起上诉时,也不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持第二种观点者的理由,原上诉人再次提起上诉,是基于重新审理后而形成的另外一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预收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四、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存在着问题或者不当,应当重新进行纠正,故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应当再次预收案件受理费。但原上诉人再次上诉,一方面第二审人民法院会重新立案审判,另一方面若不预收案件受理费则会存在上诉人不缴纳上诉费而获得终审判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维持原判或者改判(除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撤诉的情况),即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会再次将同一案件发回重审。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缴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此,原上诉人再次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不存在上诉人退还第二次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除撤诉和调解外)。相反,若上诉人第二次上诉未再次预交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则存在上诉人在退还原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而又未重新预交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
若原上诉人没有申请退还原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应依照相关程序申请退费,同时第二审法院不能将上诉人未退还的原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入再次上诉的案件中,这也是基于法院财务系统改革后“一案一账号”的需要。
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原上诉人再次提起上诉,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原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相关程序进行退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