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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指导第3期
抢抓公交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严惩
——李树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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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苹 涂婷  发布时间:2020-01-17 11:40:2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树东乘坐载有二十余名乘客的5路公交车从渠城去往城北方向。12时4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渠县川林坝公交站停车等红绿灯,李树东因投币交费一事与公交车驾驶员杨建兵发生争执。后杨建兵继续驾车左转往三汇方向行驶,李树东探过驾驶室护栏去抓拉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大幅晃动,杨建兵挥手制止李树东行为,车内其他乘客劝告,李树东松手后捡起旁边的对讲机砸向杨建兵,杨建兵即靠边停车报警。

【裁判结果】

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树东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对驾驶员进行袭击,妨害安全驾驶,此举在车流量大的干道上危险度极高,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树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树东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未上诉;公诉机关在抗诉期间内也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公交坠江事故。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全面汇总分析,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刑法适用规则,其中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抓扯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砸打司机,致车上二十余名乘客的生命于危险,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虽然本案在公交车司机的正确处理下未造成严重事故后果,但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

本案是《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四川判决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此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有利于遏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警醒示范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