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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院调研第23期
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运行机制探析
——以DZ法院实际操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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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雁博 谭晓玲  发布时间:2020-01-17 15:19:38 打印 字号: | |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化中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尽管我国在司法投入和供给上持续增加,但诉讼成井喷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伴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和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案件增长形势日趋严重,全国法院都形成了“诉讼爆炸”的局面。如笔者所在的DZ县人民法院,2017年员额法官年审理案件任务数为130件,2018年的任务数提高到140件,但实际上2018年的人均审理案件结案数为150件左右,法官的工作量大大超出了个人身体的负荷,“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数量来提高工作量是十分不切实际的。更加重要的是如何才能更加合理有效的分配有限的审判资源,繁简分流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本文拟通过对基层法院目前在繁简分流机制运行方面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一、繁简分流机制出现的背景和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案件类型不断出现,全社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传统民商事案件数量亦成井喷式爆发,在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和司法改革员额制的大背景下,全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基层法院形成了“诉讼爆炸”的局面。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公正、高效地解决“诉讼爆炸”现象,就需要充分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以达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个大前提下,繁简分流就是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个重要选项。

繁简分流,顾名思义,繁即复杂,简是简单。从字面理解,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将复杂的和简单的案件分别开来并区别对待,即指在遵循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一般规律和有效保护诉讼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基础上,改革现有案件办理的模式和审判的方法,科学制定并实施繁简案件区分标准,建立诉前、诉中和诉后差异化、多层次的案件分流、审理和保障机制,辅之以差异化的繁简案件区分标准、审理规则,纠纷解决多元,程序繁简适当,案件进程效率,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当繁则繁、宜简则简、简出效率、繁见质量”原则,有效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最终实现司法审判的判决公平、公正、高效。([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统计,目前我国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80%的案件为简单案件,20%的案件为较疑难复杂案件”[2]。以DZ法院为例,2018年全院审结案件6289件,其中民事案件为4355件,占比70%,而在民事案件中简易程序案件审结占比80%。但目前我国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对简单案件和较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程序并未做明确的划分,民事诉讼法也只是在简易程序下划分了一项小额诉讼程序,对实际操作和认定没有作明确区分,造成了案件办理不必要的时间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为此,利用繁简分流机制,利用较少的司法资源解决大部分当事人配合、事实认定清楚、争议较小等情况的简单案件,运用较多的司法资源审理当事人不配合、事实认定较复杂、争议较大、必须经过司法鉴定等流程的疑难复杂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进而达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繁简分流机制实施现状——基层法院实施情况简析

(一)东部发达地区部分基层法院繁简分流实施现状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确定了64家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改革示范法院,这些基层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上的实践经验,给全国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1.SH市PD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繁简分流机制建设方面已经形成“流程分流、梯次推进、服务升级”的分流模式,具体体现在:一是以各个类型纠纷的权重系数、案件标的额的大小为标准对案件办理的难易程度进行划分,然后根据案件的繁简分别将案件移送到不同的审判业务庭室实现速裁法庭审理“简案”,派出法庭审理“常案”,专业审判庭审理“繁案”。同时,在形成审判团队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由具有丰富的案件审理经验员额法官搭配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快审团队,优先选择“简案”进行办理。“以不开庭结案、开一庭结案”为原则,快速审理案件。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用以保障办理各类案件的员额法官的利益,提高员额法官的办案积极性。以案件权重系数为前提,合理计算办理“繁案”和“简案”员额法官的工作量,能够衡量不同办案类型法官的工作绩效。

2.BJ市XC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依托诉讼服务终端繁简分流机制进行创新运用。该院针对审判工作的操作模式形成了规范化文件,形成特色工作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已经初步实现“以少量速裁法官审结多数简易案件”的目标,努力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3]。该院主要从下列三个阶段对繁简分流机制进行构建:一是在诉讼开始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立案速裁、信访接待五大模块,对案件予以初步区分、疏导和分流;二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速裁法庭,在金融街民法庭设金融速裁组,对类案实行统一、表格化审理;三是在诉讼末期,制定《审理指南》,让审理模式实现规范化。

(二)DZ法院繁简分流实施现状

1.繁简分流实施情况

(1)制度建设。2018年,DZ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文件,根据大竹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出台了《大竹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大竹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办法及速裁办法(试行)》、《大竹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实施细则》、《大竹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实施办法》、《大竹县人民法院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等工作制度,上述工作制度对先行调解案件的分类、速裁案件的受案范围、案件繁简分流的流程、裁判文书样式等内容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一是配备科学化团队。大竹法院依照各职能组建了立案团队、速裁团队、信访团队三个专业团队,实现工作的精细化分工和专业化运作。立案团队由“1名员额法官+5名司法辅助人员+1名财务专员+2名执行法官”组成,员额法官带领立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窗口服务,并负责审查案件材料和登记立案,对案件进行甄别后繁简分流,适宜调解的案件征求当事人意见之后委派到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处调解,并及时完成诉调对接。现有2个速裁团队,设立在立案诉讼服务中心下,由2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由员额法官带领速裁团队审理简易纠纷、小额诉讼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并在中心就地设立速裁法庭,就近办案,简化办案程序和文书制作,充分发挥便捷、速裁功能。既满足了当事人快速定纷止争的需要,也减轻了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办案压力。DZ法院速裁团队从2018年10月设立至今,已收案300件,结案292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256件,调撤率达87.6%,平均审理天数17.73天,大大降低了全院案件审理天数平均值。二是设立专项法庭。DZ法院2015年至今分别在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民政局分别设立了交通事故审判和家事审判巡回法庭,第一时间实现与上述部门及专业人员的诉调对接、联动调解,使大量可能进入诉讼的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2018年家事审判巡回法庭审结案件449件,均以调解、撤诉结案,调撤率达到100%。交通事故审判巡回法庭审结案件442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11件,调撤率达到92.99%。三是在立案阶段甄别分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案,经非诉调解不成后快速移交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实现调解、快审和速裁,繁案则移交后端精审。并对全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实行类案集约化专门办理,统一法律释明和集中调解裁判,有效保障了全县物业服务的有序健康发展。

2.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DZ法院在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因繁简分流机制的实际操作还不成熟,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不明确

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已经作出明确要求,要将案件的事实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指导意义等作为划分繁简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4]但是这项规定囊括的范围很广仅存在理论和法律上的指导意义,实际工作中都是由法院根据辖区实际进行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DZ法院出台了《大竹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办法及速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不再赘述),对繁简分流案件认定标准做了一定的划分,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立案阶段,很难根据现行制度对案件繁简直接予以区分,“简案不简”时有发生。

(2)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功能偏弱

虽然目前全国各法院都在提倡多元化纠纷化解,要将纠纷化解在法院之外,但需要各成员单位的参与和配合才能推动该项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实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他单位部门同样有相当繁重的日常事务在其完成本职工作后才能参与到多元纠纷的化解,且并无特殊奖励或补贴,造成其他部门人员参与程度和热情不高,此外,参与人员有限且精力不足,多元协调方面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与配合,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速度缓慢。特别是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以及仲裁、公证等部门由于人少事多,常态化入驻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还有困难。

(3)“送达难”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导致案件由简转繁

诉讼文书的送达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显得至关重要,但“送达难”的问题长期存在,并且难以根除。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制约法律文书送达的因素,例如当事人送达地址难以确定、被送达人恶意逃避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送达难,大大降低了承办法官的案件审理效率。DZ法院出台的《办法》虽明文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和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不应当采用速裁方式,应移交相应审判庭进行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部分在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需要公告送达情况审查不严的案件,这一部分案件分流至速裁方式或简易程序案件后,在送达时出现送达难的情况,需要进行公告,拖延了审限,同时案件只能转成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严重影响了案件办理进度。

(4)量化考核机制不健全

目前,DZ法院因为繁简案件区分标准尚不明确、科学, 且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置达不到1:1标准,暂行的“2:1:2”即2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配比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目前《办法》规定的审查角度和层面对案件的繁简予以区分,必然导致出现许多“简案不简、繁案不繁”现象,不利于法官对案件审理的整体把握。而且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繁简分流各部门、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专项量化考核标准和制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法官对“繁简分流机制”建设推动的积极性,最终有可能会因为人的因素导致繁简分流改革不彻底,制约“繁简分流”机制贯彻落实。

三、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明确、科学的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减少程序转化

制定明确、科学的案件分流标准,避免司法投入不足而导致司法不公正,司法不公正又需要更多的司法投入的恶性循环[5]

1.从案件的程序、实体、类型及类型化案件综合评估。根据纠纷类别、诉讼标的额大小、诉讼主体、争议焦点、案件当事人是否配合、社会关注度等多个层面建立立案的标准,制定明确、详细的规范文件,同时,立案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能够初步准确的识别受理的案件适合的程序,有效防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程序的转化

2.严格控制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明确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后,案件的繁简区别更加明显,促使案件适用程序的变更明确,单看案件审理时长,能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无意识的忽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应当严格把控每一个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尽量了解案件客观事实,尽可能的预见庭审未来的变化与走势,减少因审理程序的转化带来的诉累、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同时,在每一个程序转化时,应当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并送达书面告知书。此外,笔者建议在速裁团队中设立一名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办理由简入繁的案件,原案件承办人可作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能够在一定程度身上缓解当事人因承办人变更产生的不满情绪。

(二)加强调解等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实际运行

1.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程序引导员,负责立案前矛盾纠纷分流工作。程序引导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以及相应的司法确认程序,介绍不同程序的优势特点,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诉讼服务中心应整合商事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咨询、专业人士调解等各种社会调解资源。不常驻法院的调解员、咨询师可以通过远程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就需要进一步加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经费优惠政策和人员配备。目前,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公证、仲裁等各部门人少事多,要常态化入驻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很困难。且各行政部门或执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参与矛盾多元化解,按现有政策兼职不能兼薪,明显缺乏激励机制,影响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建议可对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的和每年化解矛盾数量贡献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人员可另行制定单独奖励政策,更好推动此项工作。同时招纳各方精英人才,使调解工作更多向社会化服务方面延伸也由政府专项经费保障,以缓解职能部门力不从心的局面,从而推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运行。

2.根据民商事纠纷的性质设立独立的调解中心。配置专业性较强的调解团队,在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根据纠纷类型、涉案标的额、当事人是否配合等具体情况做出能否调解的认定,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及时移送至案件对应的专业调解团队,由专业调解团队对类案进行调解。同时,根据一般调解书的模式,结合纠纷当事人、起诉主张、事实、调解达成协议等内容制作调解模板,减少制作调解书的时间,给予当事人方便、快捷的调解。同时,立案后的调解也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入社会各类调解资源,以达到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快速完成调解的目的。

(三)充分适用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创新送达方式

“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案件审理效率的难题。笔者认为,解决送达难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在遇到当事人拒接电话、不配合或拒收诉讼文书等情形时,可通过通信公司,确认该手机号码的实名使用人,如核实该使用人就是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法院送达人员即可通过短信方式向该号码发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的诉讼文书,并向其告知权利义务及不参与庭审的后果,用以督促其配合案件审理,而不再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广泛运用技术手段开展电话录音送达。送达诉讼文书时,时常遇到当事人不在本地或以不在本地为由拒领诉讼文书,又不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也不提供诸如微信、QQ等社交账号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通话录音的手段,规范交谈方式,在电话中告知受送达人相关权利义务并予以强调。目前法院使用的办公电话尚无录音功能,且录音的存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建立健全繁简分流量化考核机制

1.完善专业精审团队之间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制定考评制度时,应将案件审理程序、案件当事人数量、案件类型、证据材料、是否存在司法鉴定等特别流程、社会关注度、结案方式、是否有指导意义等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繁简程度的要素进行科学测算,把这些影响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的要素纳入法官办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员额法官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合理测算,已达到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2.合理平衡繁简分流与员额任务的冲突。现行的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存在员额法官审结案件任务数的划分,繁简分流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与员额任务也存在冲突,若立案受理后的大量案件由员额法官分配数额较少的速裁团队办理,后台审理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等案件的员额法官办案任务有可能完不成。另外,若大量案件化解在诉前,那么案件绝对数就会降低,这又会面临员额法官数量的减少,而法官数量的多少又与要升高级法官有极大关系。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和平衡几者之间关系和指标,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和细化量化。

此外,上述对策与建议都是为了推动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化解“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情况,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便捷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向当事人做好“繁简分流机制”的释明和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繁简分流的熟悉度。

结语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诉讼爆炸”时代,为了坚守最后一道防线,“繁简分流机制”应运而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才能使其发挥真正的作用。



([1])刘广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

([2])李少平:《深化繁简分流改革破解案多人少矛盾》,《人民法院报》,2016 6 8 日第 5 版。

([3])赵岩,甘琳:《精确分流强化速裁模块审判——北京西城法院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工作调查》【N】.人民法院报,2017年10月12日第5版。

([4])肖雯雯:《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研究》【J】.中国审判,2016(11)2328

 

([5]) 仪喜峰 , 丁书旸 :《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案件分流机制的思考》 [J]. 河南工程学院报 ,2015,(4):50


 
责任编辑: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