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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中院对陈云宽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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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24 10:21:35 打印 字号: | |

6月23日,在第三十三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云宽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被告人开庭并宣判。5名被告人中,3人被判处死刑,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被告人陈云宽在开江县靖安乡刘祖伦(已判刑)家中,交给刘祖伦一公斤左右甲基苯丙胺让其代为贩卖。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刘荣勇向被告人陈云宽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陈云宽联系被告人胡毅,双方进行了900余克毒品交易。后刘荣勇将所购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唐某某等人。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云宽、胡毅、尹大山商议共同筹集资金购买原材料制造毒品。3月中下旬,陈云宽在成都市区购得2万余元的碘、盐酸等制毒辅料。同年4月初,胡毅等人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曾伟,通过曾伟联系,三人在成都金堂县以38万元购买了20余千克麻黄素。当晚,陈云宽、胡毅、尹大山开车到达州市开江县,次日,在开江县城购买了制毒所需的水桶、塑料壶、胶手套等物品,前往开江县长岭镇溪口村山上制造毒品。

2014年1月5日,民警在刘祖伦家中查获毒品,净重1020克,含量为76.9%。2018年4月9日,民警将陈云宽、胡毅、尹大山三被告人抓获,当场从驾驶车内搜查出两个大小不同的白色塑料壶,内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分别净重11316.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7%)和3893.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66.4%),同时搜出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79克),大量锡箔纸等物品。

二、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云宽、胡毅、尹大山、刘荣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陈云宽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毒品犯罪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7100余克,胡毅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毒品犯罪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6100余克,尹大山的行为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毒品犯罪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5200余克,刘荣勇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毒品犯罪数量为甲基苯丙胺900余克。被告人曾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毒物品麻黄碱20余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陈云宽、胡毅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尹大山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三、法院判决

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云宽、胡毅、尹大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荣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曾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对查获在案的毒品、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汽车、手机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云宽、胡毅、尹大山等人从成都市金堂县购买麻黄素等制毒原材料,在达州市开江县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达州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