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法院和市禁毒委统一部署下,从6月1日起,达州法院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集中审理、宣判、执行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6月24日,达州中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毒品犯罪特点和全市法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举措及成效,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刘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额巨大,依法严惩
被告人刘波,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何久令,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周汉林,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波、何久令、周汉林系同乡。2015年7月,刘波与周汉林共谋出资找何久令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同月27日,刘波、周汉林乘飞机到达广东省惠州市与何久令见面。刘波将其与周汉林筹措毒资款交给了何久令,不久何即告知刘波毒品已拿到。刘波乘坐回大竹县的长途客车并将重约1040克甲基苯丙胺运回了达州后卖给他人。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刘波、周汉林再次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二人与刘波的妻子一起到惠州市黄埔镇,刘波的妻子去探望亲戚,刘波和周汉林则到酒店与何久令见面。在酒店房间,何久令帮刘、周二人给毒品卖家打电话联系,最终商定购买5000克毒品(每千克2.6万元)。次日,刘波将与周汉林共同筹措的13万元毒资款交给了何久令,不久何久令告诉刘波毒品已拿到。8月8日上午,刘波让其妻子乘坐长途客车返回达州,何久令则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帆布包放到该车行李架内。刘波与周汉林乘飞机回到达州。次日上午10时许,周汉林驾驶黑色小轿车搭载刘波到大竹县汽车客运站接到刘波妻子,在客运站附近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挡获,从周汉林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分别搜查出净重2960克、2000克的甲基苯丙胺两大袋。另从刘波的裤包查获甲基苯丙胺9.403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波、周汉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何久令明知刘波、周汉林购买毒品用以贩卖,而积极向他人联系购买,其中,刘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009.403克,何久令贩卖甲基苯丙胺6000克,周汉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000克。何久令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周汉林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久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汉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马超凡等多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恶势力贩毒,扫毒除恶并举
被告人马超凡,男,1999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马超凡与被告人潘某、施某某、邹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为非作恶,逞强耍横,并为犯罪准备了斧头、西瓜刀、甩棍等作案工具,在犯罪过程中利用现代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犯意的沟通和联络,在万源市城区、交通要道、学校校内及周边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马超凡为主要纠集者,潘某、施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7年10月以来,刘和俊(已判决)利用电话、微信等与购毒人员联系并商量好交易数量、方式、价格及地点后,用自封袋、卫生纸包装毒品甲基苯丙胺,或用卫生纸将甲基苯丙胺包好后装入香烟盒,然后分别安排被告人马超凡等人将毒品送至指定地点。各被告人将毒品放置地点用手机拍摄照片或视频后发给刘和俊,刘和俊再联系购毒人员前往取走。其中,马超凡参与贩卖毒品九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超凡纠集多人持械在交通要道、万源中学操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马超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马超凡明知是毒品,仍多次接受他人安排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超凡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被告人练某某贩卖毒品案——交友不慎染恶习,开除公职成毒贩
被告人练某某,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练某某原系公安民警,后因交友不慎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于2013年被开除公职。之后,练某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支撑其吸毒的巨额开支,遂以贩卖毒品的方式筹集毒资。2018年7月至10月,练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后,在其租房的大竹县城某小区内先后与吸毒人员胡某强、王某、向某梅、张某玲、彭某、胡某秀进行毒品交易。同时,在练某某身上及家中还搜查出毒品5.1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练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被告人徐斌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为求毒品刺激,害人终害己
被告人徐斌,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斌在达州市一纳米汗蒸馆遇见魏某,将其带至达州市某酒店房间内做电疗后,徐斌拿出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声称是减肥、祛湿、驱寒的产品,欺骗魏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被告人徐斌曾听说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有让人兴奋、助性的作用。2018年4月8日,徐斌将一小瓶“K粉”带在身上,微信联系魏某一起到开江温泉玩耍,魏某叫其同学刘某一同前往。当晚8时许,徐斌登记入住开江县某温泉宾馆,与魏某、刘某一起进入房间。徐斌独自在卫生间内,用电热水壶将水烧开后倒入“K粉”,装在玻璃杯内,声称是温泉宾馆提供的专用水,喝了对身体有好处,欺骗魏某、刘某喝下。魏某、刘某离开房间到泳池边,出现头昏眼花、干呕等症状,怀疑被他人下毒,即向旁人求助,并拨打电话报警。徐斌把剩下含有“K粉”的水喝下,洗清了玻璃杯和烧水壶,将装“K粉”的小瓶扔进马桶内放水冲走后,行至宾馆大厅因饮下大量含有“K粉”的水而昏迷。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经对魏某、刘某、徐斌的尿液检测,氯胺酮测试剂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斌明知是毒品而欺骗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徐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被告人程某容留他人吸毒 ——未成年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终陷囹圄
被告人程某,女,2002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至8月30日,被告人程某多次出资购买200元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先后在渠县渠江镇万兴广场万宾苑“四海商务宾馆”、“巴山福商务宾馆”某房间,与闫勇绮、张家勇、文某一起吸食毒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多次出资并为自己和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程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