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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第四届“十佳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开始啦,快来为达州法院投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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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25 14:18:19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精品文书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打造四川法院“十佳裁判文书”品牌,全省正在开展“十佳裁判文书”评选活动。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3刑初14号刑事裁判书也在参评作品中,大家快来投票吧!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主观上明知犯罪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而参与,接受诈骗集团的工作安排,进行虚假宣传、诱骗他人入金并从中获取报酬,直接参与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从犯应当对其参与周期的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不影响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

【推荐理由】

该案系全省首批受理的“5.09”电信诈骗案,其定罪量刑对全省电信诈骗案的审理具有示范作用。裁判文书格式规范,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列载清晰,论述说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制作人介绍】

王荣竹,现任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亭子人民法庭负责人。2021年度,其承办的被告人周某犯诈骗案被评为全省法院年度优秀庭审,其在参与办理“5.0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后,代表基层法院在全省新闻发布会上做交流发言。因工作突出,被达州市达川区委嘉奖一次、记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全院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先进个人。



投票时间


11月24日至11月29日18点


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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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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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2021)川1703刑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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